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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办理条件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56F-/2021-051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无特别说明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