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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0:48    作者:    点击:[]次

为加快我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拟定了《楚雄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xzkjjf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与高新技术科(楚雄市永安路204号基础研究与高新技术科401室),邮编:675000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78-33696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1日

楚雄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要求,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楚雄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旨在:针对国家、省、州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创新意识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通过1至3年的努力,新增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委托州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承担培育库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入库、出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入库培育企业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楚雄州内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第七条 入库、出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在门户网站(http://www.cxst.gov.cn/)上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 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4. 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二)组织推荐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三)资格审查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职能科室对各县(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入库建议名单。

(四)公示入库

拟入库建议名单经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后,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并向企业颁发入库企业编号;有异议的,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核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入库资格。

(五)出库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视为出库。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统筹州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奖补。

(一)进入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奖励培育资金3万元。

(二)在入库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认定的当年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和奖励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入库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向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经营活动异常、并购、重组、迁移、歇业等)的,应在变化后的3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由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库企业资格,由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原渠道收缴回财政科技经费。

(一)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其他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连续2年无故未报送统计数据或达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十三条 根据入库企业需求,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一企一策”服务,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财务等方面为入库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十四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库内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上一条: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9年第四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告
下一条: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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