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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日期:2020年01月16日 09:10    作者:云南省科技厅    点击:[]次

各州(市)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2.
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定位及原则

设立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是省科技厅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落实“放管服”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创新能力提升的组织实施,旨在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作用,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激发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聚焦全省科技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州(市)区域创新基础,增强科技支撑县域改造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的能力。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州市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州(市)、县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承担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项目,主要负责履行组织、评审、立项、管理服务等职能。

二、主要支持方向及要求

(一)科技兴边富民

1. 在全省8个州(市)的25个边境县和3个区县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区域要覆盖373个沿边行政村和19个边境农场。

2. 项目以培育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为重点,承担主体须是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鼓励产学研结合,与选派“三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结合。有效采取“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须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5. 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

6.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备案。

(二)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1. 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到2020年,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从2017年开始,每年以40个县的规模,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2. 按照《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指导、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新建、改建、依托建设等方式,州(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制定建设推进计划。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要认真落实州(市)、县(市、区)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4.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三)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

1. 根据《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 2.5%的实施方案(试行)》,对首次升规、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 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见附件3)要求,从2017年开始,在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年度统计数据后,由州(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并会同统计局审核后,安排下达经费。

3.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四)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

1. 州(市)科技局在实施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后,自主确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作。

2. 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重点围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新经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在州(市)、县(市、区)实现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3. 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优先安排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5. 省科技厅农村处、高新处、社发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接受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备案。

三、实施方式及要求

(一)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行备案制。由州(市)科技局根据全省年度科技工作安排部署,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各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负责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的组织实施,自主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经费,并报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备案,确保简政放权。

(二)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用“因素分配法”预算安排资金。因素分配法要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反应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状况,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财政科技拨款、精准扶贫、管理绩效等,对科技兴边富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等,实行全额预算安排。

(三)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取“逐年考核,持续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每年底组织对州(市)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放管结合要求。

(四)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坚持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州(市)科技局要公平公正公开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项经费在阳光下运行;要切实加强创新服务和经费监管,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充分发挥绩效。

 

附件2

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壮大县域科技创新管理服务队伍,促进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更好地支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从2017年开始,每年以40个县的规模,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到2020年,实现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布局。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布局本州(市)所属县(市、区)中心建设。

(二)分类指导。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类组织开展中心建设发展。

(三)绩效导向。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支持”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

(四)可持续发展。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鼓励通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获得收益,让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科技人员价值得到体现,实现中心人员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以及有关的规划、计划和行动。

(二)开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分析研究。

(三)承担县域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运营,为转移转化提供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四)组织和承担成果示范、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承担科技政策解读与宣传、培训,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选派等专项工作。

(五)开展科技咨询、项目策划与组织服务。

(六)承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建设方式及要求

(一)建设方式

1. 新建。鼓励以新建的方式,组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质单位。

2. 改建。对县级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造,调整职能职责,加挂中心牌子 。

3. 依托建设。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加挂中心牌子。

4. 其他方式。州(市)科技局根据所辖县(市、区)实际情况,经省科技厅同意,可采取其他方式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中心建设要做到:有机构承担、有机制保障、有经费支持、有专人负责、有良好实效。

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有稳定工作经费来源。

3. 有3人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运行机制

(一)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服务等职责。

(二)中心接受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州(市)科技局的指导。

(三)中心享有人员使用、劳动分配、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自主权,打破主管部门所有、附属于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避免行政化倾向。

(四)中心建立有利于成果转移转化的用人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不断增强中心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中心每2年开展一次定期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安排,支持中心开展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省科技厅加强对中心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对州(市)所辖县(市、区)建设中心统筹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备案,对建设组建后的中心进行备案(见附表)。从2017年开始,省科技厅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一次性安排40万元支持中心建设。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平台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政策宣传、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

(二)州(市)科技局要对所辖县(市、区)中心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制定中心建设计划,有序推进。要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共同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要认真落实州(市)、县(市、区)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三)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为中心建设创造、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要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心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心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上一条:省科技厅召开《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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