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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56F-/2023-1130001 公文目录:以案释法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电商平台上买东西费劲,下单后,商家不是在备货,就是无理由不发货,问多了还直接取消订单给你退款。这些情况你碰到了吗?

甲某在A公司经营的某奢侈品App上先后购买了10单商品,订单交易金额共计2万元,订单中物流显示最长的发货时间为“预计10至30天内发货”。下单后,甲某付清货款,但只收到其中两单的商品,其余订单一直未发货。随后,甲某对未发货的订单申请退款,订单网页中显示“退款审核中”,却一直未退款。于是,甲某将A公司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A公司退还其未发货商品的货款,并赔偿甲某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系某奢侈品App的经营者,甲某作为消费者在App中多次进行网上购物,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甲某共购买10单商品,A公司有义务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向甲某交付所购商品,而除了2单已到货外,其余8单商品超过了A公司承诺最长的发货时间仍未发货,甲某申请退款后也未收到退款,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解除甲某与A公司签订的8单未发货的网络购物合同,由A公司返还甲某货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却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A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交易原则。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除与商家另有约定外,若商家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者进行赔偿。

而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经营者是否欺诈消费者的认定,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是否应该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另外,网购前要选靠谱、口碑好、信誉高的电商平台和商家,购买前最好先询问客服,同时多看评价,选择正面评价高的商品,大宗的、价值高昂的商品需货比三家、谨慎下单,对客服回复不积极、态度冷硬的商家慎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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