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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年01月03日 19:13    作者:    点击:[]次

有关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

根据《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6号)、《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1年、2022年遴选的已实体化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

二、评价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评价实行基于市场评价的科研绩效和机构绩效“双评价”制。科研绩效评价内容包括2023年机构科研成果产出、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后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体系、研发组织体系、科研评价制度、创新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等。

三、评价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梳理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填写《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运行绩效评价申报书》(见附件),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学技术院科管办,并将盖章扫描件(含证明材料)和word版(不含证明材料)发送至skxjsykgb@163.com。

(二)专家评价。省科技厅邀请专家对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运行绩效进行评价。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根据专家评价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运行绩效评价结果。

(四)结果反馈。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省科技厅将及时向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反馈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如对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意见。

四、评价结果应用

运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给予稳定经费后补助的重要依据。运行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或1次为不合格),将不予支持。

五、其他事项

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对运行绩效评价中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管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科学技术院科管办 张鸿勋,0871-64107458;冯艳,0871-64107885。

省科技厅法规处 齐景晶,0871-63136053。

附件: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运行绩效评价申报书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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