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旨在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前瞻性、基础性、关键性重大问题开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为提高我省科技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提供支撑。专项研究重点包括: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项目、创新管理等。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项目选题,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申报评审制、备案制两种方式。
(一)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申报的项目,以申报评审制择优立项。
(二)应急性重大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已被省级以上部门应用且效果显著的,以备案制方式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有关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机构。鼓励联合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共同开展研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有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成果应用具有一定影响力。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主持一个专项项目,有本专项逾期未结题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 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的管理、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立项评价指标包括:研究问题的针对性,研究内容的完备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经费预算、研究时间、人力投入的合理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
第十条 项目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择优支持。同一选题,原则上只支持一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一般项目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同行专家开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延期的,应在实施期限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只允许延期1次。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政策文件代拟稿、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的文字量应当有效支撑研究的目标任务,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应标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阶段性成果或咨询报告2篇以上,并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评审制,主要采取会议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依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重点从研究材料的完备性、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经费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和经费的监督与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2007年4月2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实施细则(暂行)》(云科办发〔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申请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