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年11月20日 18:28    作者:    点击:[]次

云科监发〔2017〕2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8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根据科技部《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国科发政〔2016〕79号)有关精神,并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中“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经费监管、绩效评价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的要求,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统一、有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体系为目标,统一安排布置对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监督与绩效评价工作有效。从加强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制度及规范制订入手,强化统筹安排部署、分层实施和质量控制,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绩效评价和责任倒查,形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监督评价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督与绩效评价工作要遵循科研规律,既要有力有效,又要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促进科技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强化监督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统一安排部署,加强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体系管理改革整体推进工作相协同。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各主体的责任。

将制订和完善制度作为工作起点,将监督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工作重点环节和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环节的监督,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各责任主体应重视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有关工作。

(三)监督方式多样化。

以开展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双随机抽查、绩效评价为抓手,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督合力。

(四)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项目监管的全过程痕迹。

建立统一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强化日常的痕迹管理,加强监督与绩效评价信息共享,提高质量和效率,实现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五)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

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促进科技工作整体绩效提升;强化监督与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科研信用体系。

三、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体系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项目推荐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有效、协调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体系。

(一)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

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1.省科技厅职责。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监督、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科技咨询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推荐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2.项目推荐部门职责。各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开展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负责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任务、资金使用、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价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3.专业机构职责(试点单位)。主要负责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资金使用过程监管。

4.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主要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充分发挥特邀社会力量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机构、第三方机构受托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二)突出法人责任,强化自律意识。

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等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使监督工作融合于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中。科研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

(三)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强化公开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专业管理机构要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视频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及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项目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项目资金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事项、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报告完成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的统筹。

在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省科技厅要强化对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的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注重工作统筹和质量控制,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影响。

1.加强协调、统一组织实施。省科技厅牵头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沟通及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监督主体制定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对象、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除受理举报外,各监督主体原则上不随意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监督主体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报送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并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与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工作与专业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和结果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2.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充分利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检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原则上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集中在年度上半年开展,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监督检查要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根据五类科技计划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一)实施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监督。

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融于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科技计划实施前,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各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与计划管理同步部署、制度先行;科技计划实施中,强化责任主体日常管理记录、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实行痕迹化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二)强化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省科技厅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接住管好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并作为聘任与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实施绩效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有效管控风险。

(三)建立统一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平台。

省科技厅构建统一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数据库、科研信用数据库、监督和绩效评价支撑机构数据库,开展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推动监督和绩效评价信息数据积累和共享,实现风险预警和防控,提高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都要分批组织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过程管理、结果产出、效果社会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价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

(五)强化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共享、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促进改进管理、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和优化,并作为财政科技资金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今后的任务承担、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频次直接挂钩。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明确惩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五、强化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结合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在专业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任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对专业机构监督管理的刚性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法人负责制,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专业机构接住管好省科技厅转移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机构内控体系。

1.建立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内设机构。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要有连续可查的原始会议记录等管理记录。

3.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落实关键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咨询专家遴选与使用、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要由专业机构内设的不同部门(处室)负责,且由不同的领导分管等。

4.建立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部控制以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内部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机构要按照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1.结合科技项目特点和专业机构的实际情况,专业机构可实行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以及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对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3.及时记录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和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信用情况,对项目实行“痕迹化”管理。

4.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等。

(三)强化对专业机构的外部监督。

1.专业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由省科技厅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抽查、受理举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建设和落实以及所负责管理专项的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价和监督。

3.建立专业机构信用体系,信用情况作为省科技厅对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专业机构“有进有出”。

六、有关工作安排

(一)逐步制定科技监督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规范,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二)加强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省科技厅监督和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推进。

(三)研究制定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队伍和能力建设的工作措施,建设起监督和绩效评价支撑机构和人才队伍。

(四)结合新的科技计划体系以及专业机构(试点)启动工作,继续深化研究,逐步推进各项监督工作。

上一条:楚雄州科技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下一条: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