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2.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点击下载).rar
3.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点击下载).rar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定位及原则
设立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是省科技厅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落实“放管服”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创新能力提升的组织实施,旨在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作用,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激发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聚焦全省科技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州(市)区域创新基础,增强科技支撑县域改造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的能力。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州市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州(市)、县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承担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项目,主要负责履行组织、评审、立项、管理服务等职能。
二、主要支持方向及要求
(一)科技兴边富民
1. 在全省8个州(市)的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区域要覆盖373个沿边行政村和19个边境农场。
2. 项目以培育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为重点,承担主体须是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鼓励产学研结合,与选派“三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结合。有效采取“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须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5. 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
6.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备案。
(二)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1. 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到2020年,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从2017年开始,每年以40个县的规模,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2. 按照《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指导、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新建、改建、依托建设等方式,州(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制定建设推进计划。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要认真落实州(市)、县(市、区)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4.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三)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
1. 根据《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 2.5%的实施方案(试行)》,对首次升规、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 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见附件3)要求,从2017年开始,在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年度统计数据后,由州(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并会同统计局审核后,安排下达经费。
3.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四)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
1. 州(市)科技局在实施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后,自主确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作。
2. 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重点围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新经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在州(市)、县(市、区)实现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3. 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优先安排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5. 省科技厅农村处、高新处、社发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接受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备案。
三、实施方式及要求
(一)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行备案制。由州(市)科技局根据全省年度科技工作安排部署,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各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负责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的组织实施,自主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经费,并报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备案,确保简政放权。
(二)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用“因素分配法”预算安排资金。因素分配法要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反应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状况,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财政科技拨款、精准扶贫、管理绩效等,对科技兴边富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等,实行全额预算安排。
(三)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取“逐年考核,持续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每年底组织对州(市)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放管结合要求。
(四)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坚持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州(市)科技局要公平公正公开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项经费在阳光下运行;要切实加强创新服务和经费监管,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充分发挥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