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以及有关企业、单位:
在前期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试点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省科技厅草拟了《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5月28日前反馈为荷,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方式可选择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真号:0871-63133390,电子邮件请发397490820@qq.com。
附件:1.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增信放大作用,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用途)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损失补偿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资金运作原则)鼓励银行与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损失补偿资金运作遵循“独立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以损定补”原则。
纳入损失补偿资金范围的贷款资金应来源银行体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的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编入省科技厅下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审批后于预算年度拨付。损失补偿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四条(贷款支持对象)本办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国家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为损失补偿资金主管部门,云南银保监局为损失补偿资金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
1.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年度损失补偿资金总规模,各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规模及损失补偿资金上限。
2.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并对风险损失资金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
(二)省科技厅
1.择优确定损失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2.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损失补偿资金总规模,及各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规模及损失补偿资金上限。
3.根据实施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4.编制损失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组织资金拨付。
5.组织开展损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6. 委托第三方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日常管理跟踪工作。
7.委托第三方跟踪损失补偿资金拨付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项目清收履职情况。
(三)云南银保监局
1.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监管评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
2.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合作范围、基本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合作机构范围、基本条件及职责)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及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由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提出合作申请及具体方案。省科技厅择优选择,按“一行一策”方式与拟合作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基本条件及职责为: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为一级机构。
(二)银行应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提供和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银行应实行差别化科技信贷政策,优化科技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适度提高损失补偿资金项下不良贷款容忍度。
(四)银行应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贷款相关数据及报告。
(五)银行应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六)银行应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项下科技贷款项目的管理。损失补偿资金项下发生不良贷款时,银行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损失补偿资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
(七)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贷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调查。
(八)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来源及贷款额度)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实行备案制。科技贷款项目来源包括:科技型企业自荐、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以及省科技厅推荐。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贷款项目方能列入损失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贷款企业管理要求)科技贷款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九条(贷款银行管理要求)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对列为不良贷款的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和追偿,不得因损失补偿资金弱化应尽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十条(申请损失补偿资金条件)单笔贷款分类为关注类时,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省科技厅。单笔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履行尽职催收程序仍逾期未还时,合作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提出损失补偿资金申请,并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第十一条(补偿后应尽责任)不良贷款获得损失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应加强追偿工作,全额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追偿责任,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未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追偿。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及不予补偿情况)损失补偿资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禁止覆盖其他贷款损失。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不结转。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形成的贷款损失不纳入损失补偿资金范围。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同时申请省级其他同类型贷款损失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损失补偿资金承担上限)损失补偿资金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50%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70%承担。上述两项损失补偿资金承担限额以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补偿额度为限。
第十四条(申请补偿额度)在损失补偿资金申请环节,银行等金融机构暂无法确定贷款本金最终损失额度的,按以下标准先行申请,按程序确认贷款本金最终损失时,再清算前期已补偿额度之间差额:
(一)单笔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的50%。
(二)高新技术企业单笔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的70%。
(三)上述两项损失补偿资金承担限额以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补偿额度为限。
第十五条(认定损失补偿资金承担责任程序)省科技厅根据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项目材料、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催收证明材料及损失补偿资金申请等,组织评审。参考评审意见,经省科技厅决策程序同意,形成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补偿后收回资金处理)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贷款损失后又收回的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科技厅,扣除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补偿比例返还国库,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返还部分可用于增加当年度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额度。收回部分无法覆盖前述费用的,差额部分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不再补偿。
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银行核算应返还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科技厅并及时退回国库。
第十七条(核销后收回资金处理)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损失补偿资金项下的不良贷款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清收所得扣除合作银行清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约定比例返还国库。返还部分用于增加当年度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额度。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同第十六条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设置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项下不良贷款额度占贷款规模一定比例时,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自查、中止等方式控制当年 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认可后再恢复正常贷款业务。
必要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有关情况通报云南银保监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年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等事项进行核查,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停止合作后采取的措施)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的,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损失补偿资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已补偿风险损失资金预计额度等。
第五章绩效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管理)按照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合作协议,对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式为年度工作总结。省科技厅在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期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绩效评价依据合作协议,综合采取定量及定性方式评价。重点围绕贷款规模、科技型小微企业户数、贷款综合成本、贷款项目管理规范性、风险防控、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清收履职情况以及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形式)绩效评价结果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分为“良好”;70分(含)—80分(不含)分为“较好”。60分(含)—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当增加合作银行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较好”档次的,维持合作银行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合格”档次的,合作银行应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出有力的业务改进措施,在下一个绩效评价时,至少应达到“较好”档次;“不合格”档次的,取消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若科技信用评级为C以下,或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或日常管理中不配合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正常的贷后管理工作等行为,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对骗取、挪用合作银行贷款以及恶意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企业永久不纳入损失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省科技厅将联合合作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遵循云南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损失补偿资金。对虚报材料,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损失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与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查证属实后,追回已补偿的资金,取消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我监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密)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损失补偿资金项下的政府管理部门、受托管理第三方以及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参与方涉及的机构及部门应对损失补偿资金申报、评审及补偿等商业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审计和其他有权部门书面要求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述参与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与前期政策衔接)为做好与前期政策的衔接与实施,财政科技资金出资设立的风险金池继续按50%承担单笔贷款损失金额,且以风险金池规模为限。风险金池产生的利息计入风险金池规模中。风险金池项下的贷款项目管理参照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可享受补助范围)科技型企业按本办法获得的贷款,符合《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有关补助条件的,可按其规定申请相应的补助。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风险补偿以及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奖励,但同一银行贷款项目不与本办法损失补偿资金形成重复支持。
第三十一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鼓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参与损失补偿资金工作,具体合作方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工作要求。为加大对金融资本引导力度,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省科技厅草拟了《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与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联合发文,适度扩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试点范围。
二、参考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
(二)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3月30日)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1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77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整体思路是推行“政+银+X”合作模式,通过贷款对象名单互认,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推动各种金融服务(产品)模式组合及创新;强化以银行为主体的贷后管理责任,通过设置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整体额度及拟合作银行额度,控制贷款风险。与2017年《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较,《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贷款损失补偿模式变化
当年度合作银行发生贷款本金损失后,省科技厅按约定的补偿比例,将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损失补偿资金)应承担部分,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予以拨付。在《管理办法》中,不再采取财政科技资金新设或增加“风险金池”做法。《管理办法》涉及条款主要为第二条、第三条。
(二)贷款合作模式变化
鼓励银行与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不良贷款时,损失补偿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同时,为加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力度,单笔贷款列为不良贷款,银行履行尽职催收程序仍逾期未还时,银行牵头即可向省科技厅提出损失补偿资金申请。《管理办法》涉及条款主要为第三条、第十条。
(三)贷款额度管控变化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确认合作银行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即,当年度合作银行发生不良贷款时,可获得的财政补偿资金上限。通过设置上限,控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规模及风险。合作银行按额度及其不良贷款率考核要求,合理确定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项下可实现的贷款规模。
(四)贷款损失补偿比例变化
损失补偿资金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50%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70%承担。同时,设置单笔贷款额度上限及期限,控制单笔贷款财政科技资金须承担的金额上限。《管理办法》涉及条款主要为第七条、第十三条。
(五)贷款管理责任变化
强调合作银行主体责任,不因损失补偿资金弱化应尽的贷后管理职责。逾期后催收、清收以及补偿后追偿责任,由合作银行按贷款合同全额追偿,压实合作银行贷后责任。设置预警机制,控制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涉及条款主要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六)贷款绩效考核变化
细化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考核方式,以合作银行绩效自评及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为主要方式。绩效评价重点围绕贷款规模、科技型小微企业户数、贷款综合成本、贷款项目管理规范性、风险防控、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清收履职情况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指标。评价结果与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年度额度挂钩。《管理办法》涉及条款主要为第五章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