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实现2025年全省研发投入达到525亿和“十四五”期间年均增幅16.7%的目标,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技支出等情况科学确定奖补资金总额。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绩效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共同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科技经费预算,结合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科技支出3方面因素科学测算,研究提出各州(市)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目标任务奖补、财政科技支出奖补3部分。原则上,奖补资金总额的70%用于基础奖补,根据各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20%用于目标任务奖补,根据各州(市)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分配;其余10%用于财政科技支出奖补,根据各州(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各项占比按“更好发挥激励作用,多投多补”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础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正增长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70%乘以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权重,确定基础奖补金额。
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负增长,不分配资金。
第八条 目标任务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不低于16.7%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20%乘以州(市)增加的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符合目标任务奖补条件的州(市)增加的研发经费投入总和的权重,确定目标任务奖补金额。
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低于16.7%,不分配资金。
第九条 财政科技支出奖补。奖补年度财政科技支出正增长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10%乘以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占正增长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总和的权重,确定财政科技支出奖补金额。
州(市)财政科技支出负增长,不分配资金。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资金分配原则,将上年度预算奖补资金总额,依据科技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出各州(市)奖补金额,报经厅审议后,列入年度财政科技资金下达计划,奖补资金由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奖补到企业。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且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州(市)科技、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技统计组织企业创新政策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三条 州(市)应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普惠和集中奖补相结合,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测算年度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现,累计2年应奖补金额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再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为确保奖补资金能及时兑现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由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直接将奖补资金分配到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来源可为统计数据、税收加计扣除数据、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的企业申报数据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税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义务和责任,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给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绩效
第十八条 在奖补资金下达60日内,州(市)科技局会同当地财政局编制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方案应包括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奖补对象、测算标准、分配结果、预期绩效等。
第十九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州(市)要把财政科技支出列入预算保障重点,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鼓励州(市)设立研发经费投入配套奖补资金,对所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加大奖补力度。
第二十条 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培育引进创新主体上下功夫,做多做强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部门联动做到激励创新政策和研发经费统计服务全覆盖,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
第二十一条 强化资金监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州(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要完善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奖补资金绩效。
第二十三条 加大考核力度。鼓励州(市)纳入对县域发展考核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所占权重,引导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科技创新,逐步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奖补资金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