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楚雄州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州级众创空间建设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根据《楚雄州新时代人才强州“五项工程”实施方案》(楚办发〔2022〕14号)和《楚雄州企业孵化平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楚才组〔2022〕25号)精神,结合楚雄实际,州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楚雄州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cxzkjjgxk@163.com;邮寄地址: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204号州科技局基础研究与高新技术科,邮编:67500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16日
楚雄州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州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州范围内,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提供创业场地、辅导培训、投资孵化、技术支持、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州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考核评价和宏观指导。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辅导培训、投资孵化、技术支持、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鼓励加强对外交流,吸引国内外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到我州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合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州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楚雄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2个月。
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使用总面积,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使用总面积的60%。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主体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入驻团队和企业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机制,能够提供低成本、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6家以上。
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每年举办不少于5次的沙龙、路演、培训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已获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及入驻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服务于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或从事软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申请入驻众创空间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众创空间内。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申报州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报受理。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发布楚雄州众创空间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填写《楚雄州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2.初审推荐。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拟推荐名单在行业系统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告),经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提交到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3.审核发布。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查验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州委常委会同意后,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在评审和实地查验中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州级众创空间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适时开展州级众创空间的动态考核评价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州级认定资格:
1. 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
2. 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
3. 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填报统计数据的。
4.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州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核查后,向楚雄州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对通过认定的州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楚雄州财政局直接拨付至被认定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解释权归楚雄州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