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2019年1月18日,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SPF级大鼠、小鼠(屏障环境);实验兔、豚鼠、猫(普通环境)”使用许可申请。2019年1月18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2019年1月21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验收评审方案,2019年1月24日,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出具现场评审通过的报告。2019年1月31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SPF级大鼠、小鼠(屏障环境);实验兔、豚鼠、猫(普通环境)”使用。2019年1月31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公示。2019年2月14日,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送达XX公司。
案件评析:
一、本案属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申请案件,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二、本案中执法主体XXX,受理依据为《实验动物管理条例》、《XX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法主体适格,在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事实清楚,行政裁量基本准确。
三、存在的问题。公示期不规范,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示期一般使用的是“日”,不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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