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研究所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案
2018年8月1日,XXX研究所向XXX局提出“屏障环境(IVC):大鼠、小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的申请。2018年8月1日,XXX局决定受理。2018年8月2日,XXX局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X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验收。2018年8月2日,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认为:XXX研究所申请项目的条件设施符合规定,建议XXX局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2018年8月7日,XXX局作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屏障环境(IVC):大鼠、小鼠”。2018年8月7日,XXX局依法进行公示。2018年8月15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送达XXX研究所。
案卷分析:
一、肯定意见
行政许可程序基本具备,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XXX局及时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许决定,向申请人核发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行政许可主体适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裁量基准准确,程序合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文书格式不规范。受理决定中缺乏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引用的受理依据不充分。审批文书中缺乏受理时间。许可决定的文种使用错误,决定书不是公文文种,且标题没有明确许可的种类。公示内容中,许可的事项没有明确。
二是许可决定引用的依据错误。《X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是XXX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颁发许可证的依据。XXX局行使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权的直接依据为《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XX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
三是降低了许可标准,XX局许可范围与专家建议许可的范围不一致。专家建议的许可范围为:“屏障环境(IVC):SPF大鼠、小鼠”,XXX局许可范围为:“屏障环境(IVC):大鼠、小鼠”。
四是卷宗归档不规范,没有按照X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归档。
三、建议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公文写作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公示、核发的基本程序;注意对外公文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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