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XX公司通过XX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XX厅申请办理“普通级食蟹猴、猕猴、平顶猴(普通环境)生产许可”,2018年9月13日,XX厅作出了受理决定。2018年9月14日,XX厅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检查验收,2018年9月19日,专家组作出“评审通过”的验收决定。2018年10月25日,XX厅作出准予XX公司“普通级食蟹猴、猕猴、平顶猴(普通环境)生产许可”的决定,案卷编号为:SCXk(X)2018—0002,并在XX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2018年10月27日,“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xx公司。
一、肯定意见
本案的行政许可主体适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裁量基准准确,程序合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申请人未签具体申请日期。申请人未在纸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申请日期。
二是卷宗里缺少询问笔录和现场评审量化表。
三是快递凭证未归入卷宗。
四是卷宗封面填写和卷内材料排列不规范。
三、建议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XX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X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学习,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卷材料的制作、归档等工作,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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