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制售仿冒混淆侵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受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加工生产“XX”牌甜牛奶乳饮料等系列产品,并在合同中约定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表、生产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资料进行生产。2020年11月13日解除委托加工合同后,当事人继续生产了与“XX”牌甜牛奶乳饮料系列产品在商品名称、包装等标识上极为相似的“XXXX”牌甜牛奶乳饮料,在云南省内12个州(市)及美团优选等线上渠道进行销售。
案情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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