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楚雄州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本市科技发展重大专项规划;
(二)重大科技政策和措施;
(三)关系创新主体、科技人员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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