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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56F-/2024-0418003 公文目录:稳经济信息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云财教〔2021〕276号 成文日期: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高校、院所、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精神,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政发〔2021〕4号)、《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云政发〔2021〕2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云发〔2020〕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7日

 

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政发〔2021〕4号)、《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云政发〔2021〕2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云发〔2020〕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支撑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推进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增加优质品种、做强龙头企业、补齐平台短板、提升“云药”品牌影响力为抓手,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生物技术药领先发展、现代中药转型发展、仿制药突破发展。到2025年,生物医药产业营业收入实现“保四争五”,即确保达到4000亿元,力争达到50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其中,生物医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1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形成营业收入500亿元级企业(集团)1户以上,超100亿元级企业(集团)5户以上,超50亿元级企业(集团)5户以上,超10亿元级企业(集团)20户以上,超亿元企业80户以上。初步形成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集群、独具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中心。

二、促进以疫苗为代表的生物技术药领先发展

(一)对新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每个品种按照临床前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临床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新获国外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PQ)的疫苗,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助。

三、加快以配方颗粒为代表的现代中药转型发展

(三)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四)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

(五)推进“云药之乡”建设和提质增效,对“云药之乡”中药材资源保护、规范种植与持续利用等方面,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绩效综合考评前10位的,给予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10万元奖励。

(六)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七)对新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中药品种,每个按照临床前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临床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八)对新获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品种,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推动化学药突破发展

(九)对新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化学药,每个品种按照临床前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临床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化学药仿制药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完成第一例病例入组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新获国外上市许可的化学药,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医疗器械及健康产品研发

(十二)对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且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六、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

(十三)对新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补助;若无相关要求,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七、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十四)对生物医药领域的国内外企业(团队)顶尖技术团队来滇开展成果转化,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总投资超5亿元的,择优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的疫苗等生物技术药的上下游配套产业,按照落地建设已完成投资的1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五)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资金,同一产品的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

八、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开拓市场

(十六)对云南省新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云南省新进入用药指南、临床路径或达成专家共识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七)自2021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

(十八)对销售云南生物医药产品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按实际销售云药及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产品总额给予1%的补助,年度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对国家新批准建设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一定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领域云南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支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择优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二十)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和首次完成药物/医疗器械GCP备案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评价与认证公共服务及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建设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资助;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十二)本地GLP、GCP、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结果导向,兼顾效率和公平,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生物医药产业,推动我省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二十四)严格考核评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实施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组织落实情况年度报告、阶段评估等监测评价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的不端行为。

(二十五)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生物医药创新绩效与申报评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核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等挂钩。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加大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

(二十六)实行网上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主体根据指南申报要求,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阳光云财一网通”服务平台完成网络申报,未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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