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科规〔2023〕1号
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1〕4号)、《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云财教〔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专项是指由州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财政资助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期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以下简称项目)执行中期,对项目研发任务的完成、经费管理使用和组织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核查、评价、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估旨在针对项目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加强管理,客观评价项目中期阶段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项目有效执行。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科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指标设置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评估工作依托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价,设置两个指标体系,分别为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经费管理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权重一般情况下占比80%,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指标体系权重一般情况下占比20%。
第六条 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按100分进行打分,共设置7个一级评价考核指标(分值),分别是研究开发内容与技术方案(30分)、技术指标(40分)、经济社会效益指标(5分)、阶段成果(10分)、本阶段研发人员保障(5分)、技术与条件保障(5分)、技术资料整理(5分)。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可以对上述指标(分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按100分进行打分,共设置3个一级评估考核指标(分值),分别是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30分)、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情况(40分)、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30分)。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可以对上述指标(分值)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根据任务书要求,每个一级评估考核指标下设置若干个二级考核指标,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关键性程度分别设置分值。若任务书没有相应的一级评估考核指标要求,则该指标分值相应增加至一级评估考核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其他指标中。
第九条 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打分。技术专家独立填写《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1);财务专家独立填写《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财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2);专家组研究讨论形成《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专家组意见表》(附件3)。
每个项目评估总分=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平均得分×80%+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平均得分×20%
第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估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由州科技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监督管理科室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确定年度评估项目,制定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计划,评估一般以会议或现场评估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年度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计划,明确项目考核的二级评估考核指标,编制《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中“本阶段专题任务书要求”和“二级考核指标”部分内容,并由项目监督管理科室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中期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报《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中“单位自评完成情况”部分,提交《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附件4)和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执行情况总结(附件5),并附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含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评估专家可由相关业务科室在省、州专家库中抽取,并由项目监督管理科室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活动由项目监督管理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派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
第十七条 当年度全部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专家组形成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意见,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总结评估工作,整理分析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形成《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州科技局对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良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中和差的承担单位,要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拒不配合中期绩效评估的,或出现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等行为,视为差。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暂缓拨付结转经费,并按《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经费进度款拨付、完善项目管理和后续政策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也作为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对评估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中期绩效评估,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
2.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财务专家个人意见表
3.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专家组意见表
4.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中期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
5.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中期执行情况总结提纲
政策解读:《楚雄州重大科技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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