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推进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州科技局对《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加快推进我州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服务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众创空间,根据《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云科农发〔2017〕1号)、《楚雄州新时代人才强州“五项工程”实施方案》(楚办发〔2022〕14号)和《楚雄州企业孵化平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楚才组〔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星创天地”是指在楚雄州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的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楚雄州“星创天地”主要功能包括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创业培育孵化、创业和实用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传播创新创业文化等。
第三条 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科技单位等为载体,聚集科技、人才、信息、政策、金融等资源,融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面向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种养殖大户以及中小微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协会等创新创业主体,在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民族文化等多个领域,为全州农业农村从业者提供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创业孵化和服务,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之火加快形成燎原之势。
第四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星创天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星创天地”建设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并依照有关要求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
第五条 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州属企事业单位是“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星创天地”申报与推荐工作,配合州科技局开展“星创天地”验收和评估工作;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在楚雄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协会、涉农科技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集成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助推乡村振兴。
(三)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培训基地等星创示范基地50亩以上;有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星创服务空间5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5人,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可兼职)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鼓励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六)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和创业企业。有10个以上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楚雄州“星创天地”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申请书;
(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四)入驻创客、企业和创业服务团队清单;
(五)“星创天地”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第四章 奖补流程
第九条 根据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需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楚雄州“星创天地”。
第十条 楚雄州“星创天地”奖补流程:
(一)申报受理。州科技局发布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填写《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申请书》,并与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对“星创天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拟推荐名单在行业系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告),经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提交到州科技局,并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楚雄州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报申请材料及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三)评审论证。州科技局按照“星创天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材料审核、会议评审和实地查验等形式。根据综合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查验情况,择优提出拟认定楚雄州“星创天地”名单。
(四)审定发布。择优提出的拟认定楚雄州“星创天地”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州委常委会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认定为楚雄州“星创天地”并挂牌运营。
(五)签订任务书。经公布认定的楚雄州“星创天地”,由州科技局(甲方)与运营单位(乙方)、业务主管部门(丙方)签订《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任务书》,推进“星创天地”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对照“星创天地”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资源等实际需要,围绕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差异化推进“星创天地”的建设和发展。
(一)建设星创孵化空间。要建设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有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的电脑、网络、通讯、文印等基础设施设备,形成多种类型的个人创客空间;要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要举行项目路演、案例示范、品牌推广、投融资对接、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各类创业示范、对接、交流和交易活动,提高入驻创业者的能力。
(二)建设星创服务体系。要主动利用各类公共创新平台资源,为入驻者提供技术咨询、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要建设“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产品交易、技术交流、宣传、协作等服务。要建立创业融资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各类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要积极组织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楚雄州、云南省等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为入驻者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
(三)建设星创示范基地。要以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以产业关键技术应用示范为抓手,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品、传统手工艺品、民族文化等产业,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技术集成示范,支持创业主体开展良种良法的培育、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建设星创导师队伍。要建立创新创业辅导制度,培养创新创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常态化创新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从创新创业策划、企业建立到成熟运行全过程服务。要通过聘请、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专业人才或技术骨干以及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创业导师,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
(五)建设星创政策环境。要及时梳理各级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帮助创业者享受到创业扶持政策的红利。建立创新创业文化展示平台,及时宣传“星创天地”的创业孵化典型经验和案例,围绕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扩大“星创天地”影响力,传播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文化。
第十二条 建设期内的 “星创天地”实行半年和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星创天地”每半年和年终上报总结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主要内容包括“星创天地”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创新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六章 建设支持
第十三条 设立楚雄州“星创天地”专项工作经费
(一)对公布认定的楚雄州“星创天地”,每个“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财政经费资助。
(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创新创业空间和办公服务条件改善、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科技培训等。
(三)对在“星创天地”进行创新创业或创业服务的科技人员,符合有关要求的,推荐为“科技特派员”。
(四)对“星创天地”建设承担单位、“星创天地”内的创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有关立项程序和要求的,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五)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创新创业成效明显,带动农户致富有力的建设主体,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星创天地”。
第七章 建设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管理工作体系。“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星创天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统筹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对照“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建设目标要求,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运营主体名称变更或场地面积、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推荐部门报告,经推荐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州科技局报备;州科技局不定期对“星创天地”进行随访抽查,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对发现未按“星创天地”任务书计划推进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星创天地”建设按质按量或超额完成。
第十五条 强化验收评价。“星创天地”建设期满或者建设目标任务已经完成,填写《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验收申请书》,按照《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将责令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楚雄州“星创天地”称号,经第三方审计后按原渠道退回财政支持资金。
州科技局适时开展“星创天地”的动态考核评价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楚雄州“星创天地”称号:
1.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建设条件的。
2.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半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
3.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填报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突出分类指导建设。“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重点突破、兼顾一般的原则,以解决各地“三农”工作中的科技需求为导向,围绕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分门别类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星创天地”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途径,以期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加强政策集成扶持。“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主要工作,积极构建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协调运行机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通力合作,研究完善推进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落实、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包括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科技特派员制度等支持“星创天地”建设。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示范引领。“星创天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星创天地”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了解“星创天地”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报送相关信息及总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经验分享和典型示范工作,广泛宣传创新创业事迹、分享创新创业经验、展示创新创业项目、传播创新创业商机,大力营造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引领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楚雄州“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楚科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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