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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56F-/2023-0128002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楚科规〔2022〕9号 成文日期:

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推进楚雄州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州科技局对《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推进楚雄州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楚雄州新时代人才强州五项工程实施方案》(楚办发〔202214号)和《楚雄州科技创新平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楚才组〔202224号)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的宗旨是围绕州委州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聚焦楚雄州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重大科技需求,鼓励和支持州外专家及其团队赴楚创新创业,助力提升楚雄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实力,促进楚雄州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聚焦重点、注重质量、加强服务、提质增效的原则,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新装备、培育新品种,推动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等。

   第四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专家工作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组织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申报认定、验收评价、调整和撤销及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并依照有关要求审核推荐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  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部门、州属事业单位、州属企业,中央、省驻楚单位是专家工作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专家工作站申报与推荐工作,配合州科技局开展专家工作站认定和评估工作;支持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建站单位是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二章    

第七条  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申请建站单位,根据州科技局发布的楚雄州专家工作站年度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专家站建设以州外高层次人才和州内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聚焦全州绿色能源和绿色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绿色食品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数字经济、绿色化工等重点产业领域,搭建产学研平台,为促进全州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八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

(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能为专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与引进的专家有前期合作基础,签订2年(含)以上的合作协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事项应工作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四)申请建站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近5年(注册企业不足五年的,提供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据及证明材料;申请建站的非企业有近3年(注册机构不足3年的,提供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据及证明材料。

(五)支持建有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申报专家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开展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申请建站的医疗机构,引进先进临床医疗技术方法并转化临床应用,开展重大医疗技术服务或医疗产品研发。

第九条  建站单位引进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两个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洪堡基金等获得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三位),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第一位),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专家、学者(副高以上职称)。

(二)专家近3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成功转化应用;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2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楚雄转化应用。

(三)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    

第十条  根据全州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专家工作站。

(一)初审推荐:各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通过系统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拟推荐建站名单在本系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系统推荐上报。

(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州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三)审定发布: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和核查情况提出拟建立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州委常委会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认定。

(四)签订专家工作站任务书:经认定的专家工作站,在认定文件发布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州科技局)与建站单位(乙方)丙方(业务主管部门)签订《楚雄州专家工作站专项工作任务书》。

第十一条  鼓励专家与楚雄州内一家或多家单位合作建站,鼓励多位专家与楚雄州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具体建站方式由建站单位、合作单位与专家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专家工作站的专家可以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

(一)专家与一个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建站期限。

(二)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三)多位专家与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楚雄州专家联合工作站称号,并注明专家、工作站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第十二条  工作站建站单位(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与专家共同制定2年(含)以上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和相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二)负责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必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做好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向州科技局报送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五)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开展实施科技合作项目。

(六)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包括与专家共同协调专家所在单位,协调州内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单位。

第十三条  专家及其团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工作站任务书要求,为建站单位(合作单位)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水平。

(二)组织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合作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建站单位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争取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

(三)帮助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打造科技人才梯队,提升科研团队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和科技公共服务,为楚雄州创造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设立楚雄州专家工作站专项工作经费。由州科技局将正式发布的楚雄州专家工作站名单报州财政局核拨资金。

(一)楚雄州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2年。对经批准建立的楚雄州专家工作站,每个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州级财政经费补助,原则上建站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工作经费使用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范围。

1.改善专家工作站条件:主要用于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包括实验室改造、科研办公条件等改造修缮所开支的费用;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用,实验材料、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及加工费用等实验室设备费用。

2.管理运行: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及项目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伙食费、专家咨询费、科研指导费、劳务费、科研会议等。

1)差旅费:工作站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专家及团队和随行人员差旅费据实报销。

2伙食费:工作站可安排专家及团队和随行人员在楚期间的伙食费,由建站单位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自行确定标准给予补助。

3)专家咨询费:工作站邀请有关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科研指导费:专家及其团队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科研指导费,发放标准根据工作量和绩效目标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科研指导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5)劳务费:工作站临时聘用人员(不含在编在职人员)的费用从劳务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科技助理、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6)科研会议费: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工作站自主确定,其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3.人才培养: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科研人员培训培养发生的费用,如知识产权申请、论文发表等可据实报销。

(二)对于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或者联合建站的,原则上每个工作站专项经费总额不变,经费由主要建站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合作单位参与使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专家工作站的专家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新建立的工作站经费支持。

(三)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应进行专账管理,须有明确的支出明细和相关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州、县(市)上下联动,共同培育建立专家工作站。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与专家合作形成的技术成果,符合省级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州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州科技局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随访抽查服务,建站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站随访检查服务工作。对于随访抽查服务过程中发现未按工作站任务书推进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则取消工作站称号,经第三方审计后按原渠道退回支持经费。

(二)工作站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成果的,须及时报送信息。若有影响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事件发生,建站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州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建站单位于每年1215日前,向州科技局提交《楚雄州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工作站取得的年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工作站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州科技局采用会议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照《楚雄州专家工作站专项工作任务书》设定的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对合作期满通过验收的,有继续建站运行需求的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专家共同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合作期满验收不通过,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终止工作站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建站单位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持经费,拒不执行的,州科技局将通过司法途径办理。将建站单位、专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建站单位、专家3年内不得申报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工作站验收考核完成后1年内,建站单位须继续向州科技局报送工作站后续工作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由建站单位和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州科技局审批,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建站单位和工作站认定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建站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州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一)建站单位和参与人员在工作站申报认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建站单位在工作站组织实施过程中不落实配套条件,不履行建站协议,导致工作站建设工作无法实施和工作站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情况的,责令建站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在新旧办法衔接上,2023年前建站的楚雄州专家工作站按《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楚科发〔201912号)规定执行,2023年起建站的执行本办法。

《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解读

《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图解

附件: 楚科规【2022】9号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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