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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56F-/2023-0207004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楚科规〔2022〕5号 成文日期:

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提高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州科技局制定了《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02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03)、《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楚科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恪守准则等科研活动规范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评比表彰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提名、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州科技计划项目、其他科技专项的申报人、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项目专业管理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其他科技专项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管理

第七条  州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评价、科研诚信问题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的日常工作;同时做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及评价。

各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行业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配合州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州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参与州级科技计划、其他科技专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加强与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不予受理其申报州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科技信用评定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分别用AAABC表示。信用优秀(AA级)和信用良好(A级)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为不良信用。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通过实施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1.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2. 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3. 按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4. 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 项目抽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检查科研经费使用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 年度承担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承担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的。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2. 存在缓拨项目经费等现象、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3. 未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4. 未按要求完成或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项目资格。

2.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未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 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负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通过实施州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1.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2. 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3. 按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4. 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 项目抽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检查科研经费使用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 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 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3. 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

4. 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未按期完成,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延期申请。

5. 项目终止后不按要求和时限退还财政科技经费。

6. 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违规使用财政科技经费。

7.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项目资格。

2. 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 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项目经费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

4. 套取、转移、挪用、贪污项目经费等,谋取私利。

5. 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 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咨询评审专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 在项目评审、咨询、抽查、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连续三年严格履行承诺义务,遵章守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2. 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咨询评审专家在评审、咨询、抽查、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认真履行和完成承诺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不良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 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2. 未遵循回避原则。

3.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 弄虚作假,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意见。

2.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3.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4.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推荐部门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推荐部门连续三年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 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及时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2. 年度推荐项目承担单位无到期未验收项目、暂缓暂停项目及强制中止项目。

3. 协同州科技局开展项目抽查、评估或审计等,协调项目的实施。

4.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5. 按要求协调实施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6. 管理项目取得显著成效或获得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

(二)项目推荐部门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推荐部门,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 年度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的。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2. 存在缓拨项目经费等现象,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3. 督促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不力。

4. 督促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不力。

5.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推荐部门,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项目资格。

2.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 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等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为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科技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 在科技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认真遵守州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

2. 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3. 在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科技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 未遵守州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2. 未遵循回避原则。

3. 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如实和及时报告州科技局。

4.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资格。

2. 利用管理和服务职能,设租寻租,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违反委托合同或协议等约定,不按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履职;工作严重失职,所管理和服务的州科技计划项目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相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问题和恶劣影响。

4. 违反合同或协议等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5. 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6.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7. 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

(一)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责任主体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记录为失信行为: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

(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四)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五)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六)抄袭、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八)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律、法规可采取的惩戒措施: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直至永久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科研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科研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州科技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由州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提出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向责任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主体被告知后提出异议的,由州科技局科研诚信管理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调查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委员会,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

 

第五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名单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九条  州科技局负责受理科技计划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州科技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修复程序: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可向州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业务职能科室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办公会研究。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修复的,将责任主体从相关失信名单中移出。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州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州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31日止。

 

政策解读:《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试行)》解读

政策图解:《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试行)》图

附件: 楚科规【2022】5号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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