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保障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前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财务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验收机构包括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云南省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等部门。财务验收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做好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财务验收管理实行分类验收的方式。
(一)前置验收,指项目验收前先完成财务验收。在项目验收前,由省科技厅(或委托财务验收机构)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1.财务核查验收。省科技厅(或委托财务验收机构)组织3名财务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抽查会计资料,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2.专项审计验收。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二)合并验收,指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组织。财务验收机构从入选的省科技财务专家库中抽取1~2名财务专家参与验收。财务专家应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六条 财务验收组织按项目立项支持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A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点项目。
(二)B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
(三)C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A类项目以前置验收方式进行;B类和C类项目以合并验收方式进行。
第七条财务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一)前置验收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项目资金预算书;
4.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5.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
6.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7.设备购置、租赁、技术引进、外协等协议合同;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9.项目会计资料。
(二)合并验收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资金预算书;
3.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4.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
5.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6.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A类和B类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从公布的云南省科技资金审计中介机构名单中选取审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财务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验收和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主要审查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的情况。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是否单独核算,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资金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等。
(三)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调剂预算是否按程序报批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主要审查设备购置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购置的设备是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
(五)财务信息质量。项目承担单位是否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资金预算或经济指标有变更的,依据经批准后变更的预算书和经济指标进行财务验收。
第九条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财务验收和不通过财务验收两种情况。
(一)通过财务验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度在80%或以上,资金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
(二)不通过财务验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不到80%;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
7.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调整,在1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复查,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复查仍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查的,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项目,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财务验收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在项目财务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验收工作的,将分别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年度科技管理业务费预算,按实际支出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点击下载)
2.项目验收财务专家打分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