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州科技局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按照《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评审原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评审组织机构。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负责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四条 评审方式。项目评审主要采取网络材料评审、会议答辩评审方式。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条 形式审查。州科技局或州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以申报指南为依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正确选取推荐单位,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是否与网络填报一致;
(二)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单位、推荐单位是否按要求签章;
(三)是否按要求提供并上传自筹资金证明、项目合作协议以及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或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等;
(四)项目申报人是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等;
(五)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形式审查在推荐单位报送申报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完成全部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注明返回理由。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循领域相关和回避制度等,原则上应从楚雄州科技专家库或省级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选取专家。在楚雄州科技专家库或省级科技专家库中根据拟评审项目分组和专家选取条件选取专家,按专家需求数量1:1比例随机自动产生候选专家,启动专家预约。若预约专家的数量不能达到评审活动需求的,可再依据缺额按1:1比例在专家库中补充抽取专家。
第八条 预约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一经形成,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专家,专家需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如未及时确认,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通知专家。评审组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评审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评审回避。存在以下情况的专家须主动提出评审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申报 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申报 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申报 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别的评价要求,进行公正、公平、科学评价并进行评审打分,填写评审意见,按期提交评审结果。项目评审前,评审专家应提前审阅评审材料,评审组织机构在评审前应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评审情况汇总。州科技局负责汇总专家评审情况,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应做好评审材料的留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诚信管理。州科技局应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全程痕迹管理,并按《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邀请相关监督机构派员对评审各环节进行监督,杜绝任何个人和单位插手干预项目评审,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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